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河北省大学生创业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

作者:学工办 时间:2011-11-18 点击数:

河北省教育厅
关于开展河北省大学生创业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冀教就业[2011]10号
各普通高校:
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,建设创新型国家”和“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”的发展战略,落实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0-2020年)》中提出的建立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要求,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、积极、务实的就业观和成才观,呼吁全社会更加关心、关注大学生的就业创业,为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,经研究,决定开展河北省大学生“创业之星”评选活动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活动主题
创业点亮未来 奋斗成就梦想
二、组织机构
本次活动由河北省教育厅主办,河北省大中专院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承办。
三、报名条件
本次活动共评选10名校园“创业之星”(为在校学生)和10名毕业生“创业之星”(为2006年以后毕业的学生)。
1、 校园“创业之星”报名条件:
(1)河北省各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本、专科生及研究生;
(2)思想政治素质高,遵纪守法,无不良记录;
(3)具有自强不息、坚韧不拔、勇于创新、励志奋进的创业精神,创业已启动,事迹突出;
(4)独立创业,或在创业团队中居核心地位。
2、毕业生“创业之星”报名条件:
(1)2006年以后毕业且取得毕业证的普通高校本、专科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;
(2)思想政治素质高,遵纪守法,无不良记录;
(3)具有自强不息、坚韧不拔、勇于创新、励志奋进的创业精神,创业初具规模,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,成为某一领域的优秀代表;
(4)独立创业,或在创业团队中居核心地位。
四、活动推进步骤
(一)宣传发动阶段(10月-11月中旬)。请各高校根据文件要求,成立相应的活动组织机构,加大宣传力度,挖掘毕业生创业典型事例,为本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,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。
(二)校园评选阶段(11月底)。在校学生及2006年以后毕业生可向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名。各高校要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实际情况评选产生校级“创业之星”,并于11月30日前向省教育厅推选1至3名候选人参加校园“创业之星”和毕业生“创业之星”评选。
(三)省级评选阶段(12月中旬)。省教育厅将邀请省内知名专家、学者、企业家等组成评委会对学校推荐候选人进行评审,最终产生10名校园“创业之星”和10名毕业生“创业之星”。
(四)总结表彰阶段(12月底)。本次活动对入选的“创业之星”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2000元的奖金,同时设立优秀组织奖10名,对组织得力,成绩突出的高校进行表彰。
省教育厅将举行“创业之星”先进事迹报告会或召开座谈会,并联系相关媒体对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典型事迹进行重点宣传,为高校毕业生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。
五、工作要求
1、高度重视,加强领导。大学生“创业之星”评选是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行动的具体措施,对于引导大学生进一步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,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,转变就业观念,强化创业意识,投身创业实践,推动大学生就业工作,具有重要意义。各高校要高度重视,精心组织,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。
2、认真评选,严格把关。各高校在评选过程中,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,求真务实,把好质量关,切实把最优秀的大学生创业典型推荐上来;要增强透明度,严禁弄虚作假,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、公正和公开。
3、加强宣传,营造氛围。各高校要以此项活动为契机,充分利用新闻媒体,认真组织大学生参与评选,广泛宣传创业典型的优秀事迹,使评选成为大学生寻访、学习身边成功榜样,教育自己、启发自己、鼓舞自己的活动,成为呼吁全社会共同关心、关注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活动。
请各高校按照活动的时间安排做好本校的评选工作,并于11月30日前,将报名表报至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,电子版发送至wenfengbo@126.com。
联系人:文逢博;联系电话:0311-66005726。
河北省教育厅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一一年十月 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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